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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200/2023-0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      题: 关于开展绥化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用地清单制”的通知
文      号: 绥工改办发[2023]10号
发文日期: 2023-5-24 成文日期: 2023-05-24
关  键 词: 用地清单,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

关于开展绥化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用地清单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4 17:28:1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开展绥化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用地清单制”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9〕13号)《黑龙江省动态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工程建设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工作任务实施方案》(2022-018)的工作要求,现就推行新增工业用地“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在前期开展“标准地”工作的基础上,推行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具体由相关部门在确定规划条件后,土地出让前,对拟出让地块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一并交付土地受让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二、实施内容

(一)评估评价要求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对拟出让地块开展现状普查,取得规划条件,并按照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时有关单位提出的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开展地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提出拟选地块位置、面积、产业准许条件;

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告知立项前置要件和进行节能审查的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标准等工作要求。

市水务局:提出防洪影响评价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条件以及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意见。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文物影响跟踪管理及标准。

市气象局: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标准及要求。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在工业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如含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如:人员办公、科研、宿舍等)需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市地震局:提出安全性评价工作,明确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

三、试点区域“用地清单制”工作流程

(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园区产业规划,选定地块位置、范围,将现场水、电、路、网、地下管线等基本普查情况发送至市自然资源局。

(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地块信息设定规划用途、容积率、配套建设设施等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形成地块初步信息通过征求意见方式发送给上述各相关单位。

(三)各相关单位,依据职能提出评估(评价)管控要素、技术要点要求,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局。(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四)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管理要求,形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将“清单”交付受让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清单内容。市经开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依照本通知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跟踪服务。土地出让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清单范围,做好项目后续报建或竣工验收等工作,压缩报建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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