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1200/2023-0000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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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绥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的处置意见(试行) | ||
| 文 号: | 绥中法[2023]26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6-21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 关 键 词: | 破产存量;公房处置 | ||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绥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的处置意见
(试行)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的处置,推动破产程序高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经过充分协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达成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没有办理房改手续,由国有企业以极低租金出租给其职工、带有极强福利色彩的全民所有制住房。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至宣告破产时,未出售且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的公有住房,属于破产财产。
三、职工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更名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破产管理人应配合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要求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具备房改条件的,破产管理人在处置房屋时,应优先向职工进行出售,保障职工的优先购买权,破产管理人应配合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要求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租赁期尚未届满的公有住房,破产管理人在处置时应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下,可以享有租金请求权,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六、购房手续完备后,管理人应向购买人出具证明文件,以便购买人提交税务机关和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七、处置破产企业公有住房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职责,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及时、高效保障支持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绥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共同设立企业破产公有住房处置协调工作小组,在公有住房处置事项存在争议或重大紧急情况时,召开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九、本意见由各单位共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绥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