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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200/2023-00031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印发《绥化市本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8.07 成文日期: 2023-08-07
关  键 词: :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数字技术、财政激励政策。

关于印发《绥化市本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5 16:24:5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绥化市本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绥发〔201912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市本级经济整体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按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4),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重点

(一)围绕我产业振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为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利于推动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现代农业、绿色食品、粮食深加工等农产品精深加工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机械电子、亚麻纺织,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节能环保1+4+N”产业领域特别是支撑“八大标志性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三)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招商科技成果落地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以及已经结题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在内的成果转化。

、支持条件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独立申报,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绥化市本级注册及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经营或兼职服务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

(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
成果技术水平经权威部门评价处于省内领先、国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成熟度处于6-8级)。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

(五)正在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六)项目近三年内未获得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支持方式

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单项支持额度为50-1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

、申报、评审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材料: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定格式为准);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定格式为准);

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成果技术水平评价证明文件,企业研发投入和销售收入证明文件;

6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合理性证明材料;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若无配套资金无需提供);

7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科技成果立项及结题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三)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市内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拟支持的资金额度的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总体目标、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关键技术内容、技术特点和创新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及目标、主要研究人员及主要合作与协作单位、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呈报项目请示,待市政府批复后,市科技局下达支持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五)跨年度实施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年度考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照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

、监督与绩效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研发活动应在绥化市本级域内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绥化市科技局将对项目进行整体监管、检查与服务,发现项目目标偏离、低下等问题应及时纠正;项目存在严重问题、无法实现目标的,由市科技局督促及时整改,并可暂缓或停止拨款、收回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配合,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每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一次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中期考核及项目结题。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等,或因某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要求中止任务时,应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说明相关事由,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批复调整或中止。属于项目实施调整的,批复意见作为项目结题的依据;经批复同意中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市拨经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以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该项目,市财政局将责令退回所获资金。除将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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