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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200/2022-00709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多领域应用的通告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7-1 成文日期: 2022-07-01
关  键 词: 不动产,登记,证照,相关,电子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多领域应用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3-30 11:01:4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在多领域应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文件要求,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便民利企水平,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和使用普及,持续优化绥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的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照的领取

权利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办理和缴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业务审核和登簿后,通过黑龙江省不动产电子证照平台即可按照国家标准自动生成该登记事项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人可通过登录“全省事”APP,实名注册后,首页点击“我的卡包”,点击后会显示出所有的个人证照,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点击后可以查看到不动产电子证照(证书/证明)签发部门、证照(证书/证明)编号、签发日期等信息,点击“查看详情”,即可在手机上查看电子证照(证书/证明);或互联网登陆“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https://www.zwfw.hlj.gov.cn/),登陆个人账户后,依次点击“用户中心或统一电子证照”、“我的信息”、“电子证照”,即可查看、下载保存和使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人根据需要,可同步领取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亦或登陆微信公众号“绥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看不动产电子证照。

三、电子证照应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持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无需提交纸质证书;在批量核验中,各相关部门(机构)可通过数字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或通过公布的查验渠道查验真伪,即可实时读取相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未接入部门通过互联网,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VPN使用账号,在授权下,用证单位即登陆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阅、获取、核验电子证照,具体应用范围如下:

(一)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二)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三)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四)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五)住房公积金部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等相关业务。

(六)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七)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相关业务。

(八)公证部门:办理财产公证相关业务。

(九)法院部门:办理财产司法诉讼相关业务。

(十)检察院部门:办理财产司法调查相关业务。

(十一)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财产相关业务。

(十二)税务部门:办理财产缴税相关业务。

(十三)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案件相关业务。

(十四)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财产相关业务。

(十五)审计部门:办理审计财产相关业务。

(十六)民政部门:办理婚姻析产相关业务。

以下部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在办理登记时推送登记信息及电子证照。

(十七)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过户相关业务。

(十八)供电部门:办理供电过户相关业务。

(十九)燃气公司:办理供气过户相关业务。

(二十)供热公司:办理供热过户相关业务。

(二十一)通讯部门:办理有线电视、互联网过户业务。

其他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业务。

四、电子证照查验核实

(一)查验渠道

1.部门(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权利人现场通过登陆“全省事APP”,点击“不动产”,找到“查询服务”,点击“证书验证”,输入相关信息查询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2.部门(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权利人现场通过登陆“绥化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平台”(shbdc.org.cn),登陆后,点击我的证照”,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3.部门(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权利人现场通过关注“绥化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进入页面后点击“我的证照”,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二)查验条件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单位名称);

2.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书号。

各部门(机构)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进行查验的,应当在确保由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号的前提下,通过以上查验渠道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验证。

五、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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