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1200/2024-00727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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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 绥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在公证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服务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绥自然资发[2024]29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13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 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机构,公证 | ||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 绥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在公证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公证机构: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解决办事群众因继承不动产办理公证、不动产登记“往返跑、多次跑”的问题,自2024年7月起,本市开展在公证机构提供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网上申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因法定继承取得的不存在抵押、查封、网签等权利负担情形的商品房,经本市相关公证机构办理完毕继承权公证;相关公证机构负责提供必要的场所、网络环境和指导服务;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件等,且能够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http://42.101.89.80:8083/web/view/pages/public/change_city.html)或当地“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进行身份认证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
二、办理流程
(一)出具公证书
相关公证机构根据事实调查情况,依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并上传至“绥化市公证协会公证在线查询系统”。
(二)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公证人员的协助下,经“绥化通APP”身份认证后,登录绥化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事项承诺书》和《询问笔录》(目前暂采取“下载签字后上传”的方式);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
4.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人上传;登记人员通过检索公证书文号对公证书进行验证)。
上传材料应为pdf格式,要求内容完整、页面整齐、图像清晰,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页面中有红头或印章的纸质材料,应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三)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与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缴纳不动产登记费,下载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版)。缴费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并同步公告作废原不动产权证书。审核不通过的,不予登记,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证书领取
申请人可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如需领取纸质证书,可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原不动产权证书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或自助打证机领取,或选择EMS到免费寄送。
(五)资料归档
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电子档案管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服务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定期做好对公证机构的业务培训,持续跟踪业务进度,及时做好系统运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司法局要建立协同运行机制,共同解决推进过程中及提供服务时遇到的各类问题,结合工作实际适时推广试点经验。
(二)提升服务质量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举措,并积极探索更加智慧、便捷的办理方式,为办事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站式的办理服务。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鼓励申请人网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不动产登记事项承诺书(申请人)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 绥化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不动产登记事项承诺书
(适用于申请人)
因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愿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本人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网上申报录入信息与申请材料一致,且提交上传的图片材料与原件一致。
三、本人自愿通过互联网录入申报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影像件,且本人已核实无误,是本人真实意愿表达,签字属实。
四、本人所作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愿表达,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本人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