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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200/2023-00003 主题分类:
标      题: 国网绥化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用户购买使用绿色电力的通知
文      号: 绥电营销[2023]87号
发文日期: 2023年6月16日 成文日期: 2023-06-16
关  键 词: 绿色电力

国网绥化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用户购买使用绿色电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6 16:52:4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县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推进直购电交易机构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797号)、《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直购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黑龙江省发改委《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工作方案》(黑发改新能源函〔2022〕300号)等文件要求,绥化供电公司制定《绥化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积极做好鼓励企业用户购买使用绿色电力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鼓励辖区内发、用企业用户参与我省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帮助有交易意向的企业对接黑龙江省直购电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市场营销部联系人:徐洪辉

联系方式:0455-8702376

      

       附件:绥化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国网绥化供电公司

2023年6月16日


附件:绥化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京电交市〔2021〕50号)(以下简称“省间细则”)及现货试点相关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要求,制定绥化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按以下定义。

(一) 绿色电力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市场初期,主要指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它电源上网电量。

(二)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

(三)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绿色环境权益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安全可靠、市场导向、试点先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共识与行动。

第四条  绿色环境权益随绿色电力交易由发电企业转移至电力用户,绿色环境权益应确保唯一,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未尽事项,遵照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及现货等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以及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

第七条 市场主体注册时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开立绿色电力账户,已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自动获得该账户。绿色电力账户包括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合同、结算,以及绿证核发、划转等信息。

第八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参与交易。稳步推进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分布式新能源可通过聚合的方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第九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主要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环境权益付费的用电企业,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用户。具备条件后引入电动汽车、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第十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代理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产品,并通过零售合同销售给相应用户。鼓励售电公司推出绿色电力套餐。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公平的报装、计量、抄表、结算、收费等供电服务;汇总省内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需求,跨省跨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机构单独记账、专户管理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的溢价收益,本年度归集后由电网企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一)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编制、修订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规则及工作方案;

(二) 组织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出具相关结算依据,开展相关信息披露;

(三) 汇总管理省间、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含零售合同)、结算依据;

(四) 会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绿色电力交易信息,完成绿证核发、划转等工作;

(五) 建设和运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

(六) 其它相关工作。

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一) 参与编制、修订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规则;

(二) 提供绿色电力交易市场注册服务;

(三) 组织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出具相关结算依据,开展相关信息披露;

(四) 汇总管理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含零售合同)、结算依据;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绿色电力交易安全校核,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

第十五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根据绿色电力交易需要,北京或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经有关市场主体确认后,将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有关电力用户,并将划转情况定期反馈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其中:

(一)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二) 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其他省发电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绿色电力产品,初期由电网企业汇总省内绿色电力交易需求,跨区跨省购买绿色电力产品。有序推动以平台聚合市场主体的方式参与省间绿电交易。

第十七条  由电网企业保障收购带补贴新能源,可由电网企业统一参加绿电交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应实现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溯源。其中:

(一) 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绿色环境权益偏差补偿方式等信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确认、出清。

(二) 挂牌交易,市场主体一方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等挂牌信息,另一方市场主体摘牌、确认、出清。

(三) 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主体购售双方均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高低匹配的原则出清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可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第二节 交易组织流程

第二十条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参与省内或省间绿电交易。

第二十一条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一)  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结合市场主体需要和中长期电力市场运营实际,以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等为周期组织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交易方式可选择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应做好不同交易周期、交易方式的有序衔接。

(二)  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  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应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一)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方式,电网企业会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收集汇总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意向信息,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间通道输送能力等条件有序开展省间绿色电力交易。

(二)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电力)、电价等需求,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后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间通道输送能力等条件有序开展省间单通道或多通道的绿电集中竞价交易。

(三)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在落实国家跨省跨区优先计划的前提下开展。年度(多年)交易按照先双边协商、后集中竞价的顺序开展,月度(多月)及月内(旬、周)交易只开展集中竞价交易。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

(四)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应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并推送至购售双方属地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连续运营,缩短交易周期,提升交易频次,适应新能源企业发电特性,为市场主体提供灵活调整手段。

第四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四条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形成。

第二十五条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其中:

(一)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环境权益价格。

(二)挂牌交易方式下,挂牌方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环境权益价格;摘牌方摘牌,则等同于接受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及其电能量与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分量。

(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市场主体申报绿电交易整体价格,按照整体价格高低匹配出清,形成每个交易对的整体交易价格;再按以下原则将整体交易价格分解形成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环境权益价格:绿色环境权益价格统一取上月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绿证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整体交易价格扣减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后形成电能量价格。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其购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含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和综合线损率计算,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公平承担为保障居民农业等优购用户电价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分摊费用。

第二十七条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电力用户,上网电价以及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中,仅电能量价格部分按照比例上下浮动,绿色环境权益价格不进行浮动。

第二十八条 为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可参考绿色电力产品供需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及绿色环境权益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

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二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绿色电力交易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绿色电力交易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及绿色环境权益偏差补偿等事项,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也应明确上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事先明确绿色环境权益偏差补偿方式,并列入合同条款。对于双边协商交易,由购售双方自行约定;对于挂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交易合同中的绿色环境权益价格与偏差电量进行费用补偿。

第三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结果形成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节 合同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绿色电力交易可根据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开展合同回购、转让等交易,以促进合同履约。

第三十五条 合同回购、转让等交易需要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三节 合同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非现货试点地区,同一交易周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对应合同电量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予以优先安排,保证交易结果优先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现货试点地区,电力调度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优先出清履约的市场机制,电力曲线形成方式等事项按照当地现货规则执行。

第七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三十八条  绿色电力交易计量点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的计量结算关口为准。

第三十九条  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校验和异常处理,分别按照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交易合同履约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月度结算前完成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信息变更。

第二节 交易结算

第四十一条  绿色电力交易按照相关中长期交易规则优先结算。

第四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随市场主体交易结算单按月发布,市场主体进行确认。

第四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

(一)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电价、电费

(二)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溢价收益;

(三)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偏差费用;

(四)绿证核发、划转信息。

第四十四条 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绿色环境权益分开结算:

(一)电能量按照合同“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以电能量价格结算合同电量,偏差电量按照本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执行。

(二)绿色环境权益按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考虑线损因素),以绿色环境权益价格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绿色环境权益偏差补偿条款执行,由偏差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应符合省间细则相关条款规定。

第八章 绿色电力认证

第四十六条 根据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执行、结算等信息,为相关市场主体核发、划转绿证。

第四十七条  绿证按月核发与划转,具体流程如下:

(一)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信息计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账户。

(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实际结算的绿色环境权益电量,经发用双方确认后,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将对应的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电力用户。

(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将绿证划转信息提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按照电力用户需要,依据绿色电力交易平台记录的绿色电力交易申报、合同、执行、结算、绿证划转等信息,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证明。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负责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为其它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

第五十条  市场成员按照信息披露规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信息,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责成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

第五十二条 其它信息披露未尽事项,遵照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章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

第五十三条 “e-交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共同作为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保持数据贯通一致,支撑绿色电力交易开展,分别为市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PC端绿色电力交易服务。

第五十四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申报、交易结果查看、结算结果查看及确认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技术支持系统集成,共同支撑绿证核发、划转等业务开展。

第五十六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可靠记录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结算等全业务环节信息,按市场主体需要提供参与绿电交易证明。

第五十七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应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与其它市场成员信息系统集成,及时准确为市场主体发布绿色电力交易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应采用多重安全认证技术,保障市场主体注册账号、交易信息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告知国网绥化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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