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专区 > 营商环境政策专栏 > 开办企业
索  引 号: 231200/2023-0000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标      题: 关于印发《绥化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绥市监联发[2023]34号
发文日期: 2023-06-13 成文日期: 2023-06-13
关  键 词: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发放,领取,使用

关于印发《绥化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13 17:53:5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绥化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市监联发〔202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中省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绥化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局     绥化市公安局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绥化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同时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规〔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图形外观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企业印章。

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电子私章。

(一)电子公章。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下称单位或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证照、公文、审验、报关、合同、财务、发票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靠的企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加盖电子印章后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拒绝。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与制作

  需要电子印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许可的电子印章制作单位申请制发,并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收到申请信息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当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制作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印模信息应当从公安机关实体印模管理系统获取,暂无法获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实体印模图像并对提供的印模图像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自动失效:

(一)企业法人类型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

(二)企业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

(三)企业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

(四)其他情形引起企业法人电子印章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一)单位注销或者撤销合并。

(二)实体印章失效。

(三)其他情形引起企业法人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

第十 企业法人申请电子印章换领、注销,应提供单位或者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材料。

第三章  电子印章发放与领取

第十  企业取得实物印章后,可以通过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申请领取电子印章。企业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应当提供单位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通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后直接领取下载。

申请电子私章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参照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申请程序办理。

企业电子印章领取后可以授权其他人使用,被授权人可以登录企业电子印章平台领取下载并使用。

所需的材料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的,无需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  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统一制作、发放企业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制作和发放流程应当遵循国家商用密码和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参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规范执行。

平台服务机构在核准企业申请时,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等进行数字签名后,调用备案的实物印章印迹,依法及时制作企业电子印章,供申请人调用,并支持跨系统、跨部门、跨网络平台的互信互验。企业的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的电子印模,应当与备案的实物印章印模信息,包括规格、式样和编码等保持一致,实行“同章同模”管理。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使用权限使用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 企业电子印章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时,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提供电子印章验证服务,证明签署文件中电子印章的有效性。

第十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电子印章,严格用章审批手续和用章记录等,确保用章安全。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注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的,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及时停止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并依法办理企业电子印章的注销。

第十九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签和使用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印章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伪造、变造、纂改、冒用、盗用、非法使用企业电子印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电子印章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条签名密钥应由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并控制保管。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管,并由持有人定期修改。由于口令泄露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电子印章持有人负责。

第四章 责任与分工

第二十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推动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和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以及在更多领域应用:

(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本行政区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市级电子印章系统,并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联通。

(二)市公安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企业电子印章的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安机关职责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活动。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商事领域的应用。

(四)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绥化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绥化市公安局、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