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涉及技术性评估评价事项清单》的通知
市直各工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工改办: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社会第三方技术性评估评价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实现“清单之外无事项”,经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我办梳理形成了《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技术性评估评价事项清单》(不包含由审批部门委托的评审类服务),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技术性评估评价事项清单
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绥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技术性评估评价事项清单(试行) | ||||||||
序号 | 技术性评价评估事项名称 | 适用范围 | 法律依据 | 涉及部门 | 对应审批/评审事项名称 | 应在哪个环节前完成 | 针对区域还是项目 | 备注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属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目录内项目的,应当向具备核准权限的发改部门申请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第七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 | 省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 | 项目 | |
2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类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 发改部门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 | 项目 | 四类简化报批的项目可直接开展可研报告批复。 |
3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类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 发改部门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 | 项目 | 四类简化报批的项目可直接开展可研报告批复。 |
4 |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政府投资类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 发改部门/行业主管 部门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施工图审查前 | 项目 | 四类简化报批的项目可直接开展可研报告批复。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3.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黑发改规[2017]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十五条。 | 发改部门 | 节能审查 | 1.政府投资项目在可研批复前 2.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前 | 项目 | |
6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 重大项目。(详见发改投资[2019]268号文件) | 1.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3.《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同意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 | 1.政府投资项目在可研批复前 2.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前 | 项目 | |
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不易发区。建设项目选址只要位于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含低易发区)以上区域的,均需要有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自然规划 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项目立项前 | 区域 | |
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中如发现有压覆矿产资源的需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3.《关于明确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4]312号)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组卷,直接报国土资源部。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下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下的,由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 自然规划 部门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项目立项前 | 区域 | |
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 房屋和市政工程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2.《关于统一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黑龙江省人防办[2019]65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3.《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 住建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 项目 | |
10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地震试验研究报告编制 |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3.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06】220号)。 | 住建部门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初步设计 批复前 | 项目 | |
1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4.中央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子公司、分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的; 5.跨市(地)的。 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40号)。 | 应急管理 部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初步设计 批复前 | 项目 | |
1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应急管理 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项目开工前 | 项目 | ||
13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 | 1、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行为。 2、地方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 1、《国家安全法》第59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66项。 | 市国家安 全局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 区域 | |
14 |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设置入河排污口审批要件之一。 |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 生态环境 部门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 | 项目开工前 | 项目 | |
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三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 生态环境 部门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 | 项目开工前 | 项目 | |
16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 | 用途变更或拟变更为“两公一住”(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块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自然规划 部门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改变土地用途前 | 项目 | |
17 |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 气象部门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项目开工前 | 项目 | |
18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太阳能、风能、旅游气候资源等开发利用规划。大型建(构)筑物以及大型公共设施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场、港口工程;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火电、热电项目;旅游景区工程及公共游乐工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核工程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进行气候分析和论证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气象部门 | 气候可行性 审查 | 项目立项前 | 区域或项目 | |
19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 | 水利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项目开工前 | 项目 | |
20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 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 水利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项目开工前 | 项目 | |
21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号,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审批 | 项目开工前 | 项目 | |
22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 政府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 许可 | 设计方案后,项目开工前 | 项目 |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 项目 | |||||
23 | 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编制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文旅部门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 许可 | 可研批复后,设计方案前 | 项目 | |
24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2.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4.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 地震部门 | 地震安全性 评价 |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前 社会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前 | 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