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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15 14:38:3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事务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自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院。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章)

                                     2024415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为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效,结合全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实务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重要证据,是交通管理部门依行政职权对交通事故有关事实和责任作出的综合确认,不是对民事责任的认定。人民法院如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结论不当,应根据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主张、提供的证据和现场勘验笔录、目击证人陈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交通事故事实、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进行判断及作出认定,并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经鉴定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的损伤参与度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其范围、标准、免责事由等均由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在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保险公司以损伤参与度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其交强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对超过交强险强限额赔偿的部分,因受害人没有过错,虽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其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在诉讼中,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如申请人申请对损伤参与度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侵权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赔偿权利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的死亡、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相对于该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而言,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可以视为对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故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对死亡、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五、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但只有部分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为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预留相应份额?

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没有明确表示不提起诉讼,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对先行提起的诉讼依法审理,并为没有起诉的赔偿权利人预留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赔偿份额。

如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再为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保留相应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赔偿款份额。

六、交通事故发生后,营运车辆被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期间产生的车辆营运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行政主管部门扣押合法营运车辆的行为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车辆被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期间产生的车辆营运损失,依法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如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后合理期间内的营运收入,则应当以该时间段的日平均收入为基准计算发生事故车停过辆的营运损失。但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的,可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保险人应否赔偿?

(1)关于交强险应否赔偿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知,车辆停运损失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2)关于商业三者险应否赔偿问题

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包含的“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并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条款。如保险人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免除责任条款合法有效,保险人有权依据该条款主张免除其有关赔偿权人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九、被侵权人的误工费应如何确定?

(1)对被侵权人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有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但被侵权人确有劳动能力,且有证据证明确从事相关劳动的,误工费可参照实际从事的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标准予以赔偿。不能举证证明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侵权人年满70周岁,主张误工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实存在收入实际减少的事实,应予支持。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主要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3)受害人的日平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责任大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如被侵权人有过错,亦应根据其过错责任大小及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单独作出认定处理,不应纳入被侵权人总损失并按过错比例予以划分。被侵权人不构成伤残,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不影响被侵权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被侵权人死亡的,一般不超过50,000元;

(二)被侵权人构成伤残的,根据被侵权人的伤残等级,以每一级3000元--5000元,一级伤残不超过50,000元合理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车上人员在自己的车辆之外被撞伤,是否属于交强险、商业险中的“第三者”?

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以及驾驶人离车、查看车辆状况等,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遭受人身损害的,脱离车辆的车上人员、离车的驾驶人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车上人员”,不能因其脱离本车而将其“转化”为第三者。上述“车上人员”被本车撞伤的,依法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但如车上人员离车休息时被本车撞伤等情形,依法应纳入事故车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虽明确针对的险种为交强险,但商业三者险设立的初衷是对交强险的补充,用以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因此,商业三者险可参照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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